【泰山网警以案释法】贾某微信散布他人隐私被处罚! 案例背景:近日,贾某对前女友不满,为发泄情绪,在微信朋友圈多次公开发布前女友隐私照片,并配上前女友的基本个人信息,严重损害了其个人名誉,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贾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规范网络言行,坚决抵制网络上散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扰乱网络秩序的行为,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