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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网警以案释法】韩某某发布辱骂他人网络谣言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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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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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09-13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案例背景:近日,因邻里纠纷,网民韩某某为宣泄不满情绪,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短视频,编造他人虚假信息进行散布并肆意辱骂他人,对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韩某某予以行政惩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打击网络谣言,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希望广大网民谨言慎行,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拒绝成为“键盘侠”,坚决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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