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泰安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搜索
显示全部楼层 收藏
查看: 618|回复: 0

【泰山网警以案释法】郭某某侮辱他人被处罚!

[复制链接]
 

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2805

帖子

616

威望

6764

银币

工作人员

泰安网小编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楼主| 发表于 24-07-12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案例背景:近日,网民郭某某因与他人有矛盾,在微信群内发布文字信息,辱骂他人是“渣男”,对他人进行侮辱,严重损害他人名誉,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给予郭某某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上发言同样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随意骂人、损毁他人名誉,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网民朋友通过文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