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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网警以案释法】张某侮辱他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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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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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07-02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按照公安部、省厅打击整治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专项工作部署要求,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全力出击,持续保持对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的严打高压态势,重拳整治网络乱象。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坚决维护网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布1起典型案例。
案例背景:近日,张某因经济纠纷,通过互联网平台多次发布针对王某并带有侮辱性文字的视频,侵害了王某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张某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每位网民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理性发言,尊重他人,严格规范个人网上言行,针对各种网络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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