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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网警以案释法】赵某某发布网络谣言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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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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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05-31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微信成为人与人沟通交流的重要网络工具,但部分网民为了发泄情绪,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实言论,损害他人名誉,造成恶劣影响,下面,让我们来看一起典型案例。
案例背景:5月11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随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定赵某某为违法嫌疑人,遂依法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调查,赵某某因为夫妻矛盾,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视频和不当言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赵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传谣需承担法律责任。打击网络谣言,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希望广大网民朋友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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