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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网警以案释法】王某发布辱骂他人网络谣言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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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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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05-30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近年来,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为人们沟通交流、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与此同时,许多无中生有、肆意恶搞的网络谣言亦频频出现,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扰乱了公共秩序,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背景:近日,王某(化名)将李某(化名)的生活照片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并配文字辱骂李某(化名),该行为引起网民广泛讨论,对李某(化名)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王某(化名)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
广大网民要积极举报网络谣言,自觉参与到维护网络环境的行动中来,文明上网、文明发言,抵制网络谣言和网络诈骗,争做清朗网络空间的建设者,共建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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