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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编造、散布网络谣言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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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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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05-17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编造、散布网络谣言要处罚

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联络沟通的重要工具,侮辱、诽谤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也从现实空间延伸至网络空间,有些人利用微信肆无忌惮发表不实言论甚至辱骂他人,这种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2024年2月,孙某某因生活琐事对周某不满,多次在微信管理群内公开发布针对周某的侮辱性言论,对周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干扰。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孙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散布网络谣言侮辱诽谤他人的法律责任:
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则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
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谣言,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希望广大网民保持理性思考,守住法律底线,约束个人行为,尊重他人隐私,不越法律红线。公民发现个人合法权益因网络谣言受到不法侵害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现网络谣言违法犯罪线索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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