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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网警以案释法】苏某某为“博眼球”编造传播网络谣言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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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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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11-21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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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近日,苏某某为博眼球、蹭流量,在某手机APP平台利用热点新闻捏造事实,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混淆普通民众视听,社会影响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苏某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提高对网络信息的鉴别、识别能力,对网络谣言坚决做到不相信、不传播,避免成为网络谣言传播的“二传手”,让我们携手共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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