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近日,因与刘某因存在矛盾,甄某为报复刘某,在某网络平台发布信息侮辱、诽谤刘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对甄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广大网民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网络暴力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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