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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近日,张某为达到报复目的,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等方式侮辱谩骂、威胁刘某,严重影响了刘某正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暴力违法又失德!网上发声不能只图自己痛快,弃法律法规和社会责任于不顾。网民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随意侮辱谩骂、网暴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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