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近日,李某因矛盾纠纷,为发泄不满情绪,多次在微信群内发布针对张某的侮辱性言论,对张某身心造成巨大影响,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给予李某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每位网民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理性发言,尊重他人,严格规范个人网上言行,针对散布网络谣言、实施网络暴力等各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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