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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网警以案释法】魏某微信朋友圈辱骂他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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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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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09-27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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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近日,网民魏某因在工作中与同事王某某产生矛盾,心存不满,为发泄情绪,于是在个人朋友圈公开恶意辱骂王某某,给张某某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给予魏某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是违法行为。当个人合法权益因网络谣言受到不法侵害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现网络谣言违法犯罪线索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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