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近日,网民李某某为泄私愤,在社区群内以语音、文字等方式多次辱骂张某,使张某的人格及尊严受到极大侮辱,严重影响了其本人的正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对李某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暴力会给人带来无端的困扰和伤害,我们不能因为别人的攻击而放弃善良,也不能因为别人的攻击默不作声,广大网民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自己的言行,坚决抵制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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