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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网警以案释法】抵制网络暴力,传递社会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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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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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09-06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案例背景:近日,孙某因与陈某某存在债务纠纷问题,孙某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语音等方式辱骂陈某某,给陈某某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董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在互联网上针对他人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的网络暴力行为,损害他人名誉,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公安机关将坚持依法打击整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网络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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