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近日,曹某和马某同住一小区,因小区物业收费发生争执后,曹某便在业主群内与马某进行互相辱骂,言语粗俗,后续愈演愈烈已发展到约架,造成了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曹某和马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对在网上谩骂、侮辱、诽谤他人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请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网络清朗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