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近日,刘某为引起网民关注,增加视频点击量,将某社会新闻视频恶意剪辑,虚构事实,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居民恐慌,社会影响恶劣。刘某的行为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对刘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博取眼球、赚取流量、罔顾事实,在网络上随意发表不当言论,已经触碰法律红线。泰山网警提醒,网民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于发布虚假网络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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