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近日,网民周某某使用“某相机”软件,虚构事实,制作了虚假信息,并将该信息发布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周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恶意炒作编造散播网络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严惩不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