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近日,网民邓某因琐事同他人发生矛盾,故意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生活作风不检点”等不当言论,并附对方个人信息,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给予邓某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互联网上表达意见、发表言论更应当提高自律意识,理性、真实地发布各类信息,提高自己识辨信息真伪的能力,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努力阻断谣言传播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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