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近日,网民薛某因琐事对赵某心生不满,于是在工作微信群内发布多段语音对赵某进行辱骂,对赵某名誉产生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薛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互联网上公然辱骂、诋毁他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请广大网民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同携手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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