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近日,刘某为泄私愤,在微信公开发布张某的隐私照片,并配侮辱性文字,对张某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刘某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互联网拓宽了人们表达的言论空间,在合法的前提下,公民有自由发表言论、行使批评、评论、监督的权利。但言论自由不等于随意发布不实言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发表言论时要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道德、尽到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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