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2024年6月,因与前女友韩某存在感情纠葛,为报复韩某,杨某在微信朋友圈和某互联网短视频平台发布韩某的个人信息、生活照片以及隐私照片,并配有侮辱性文字,对韩某造成极大心理伤害,严重侵害了韩某的名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杨某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净化网络环境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希望大家保持理性思考,提高防范意识,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携手共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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