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近日,因与同村刘某有经济纠纷,赵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刘某的不实信息,相关谣言信息在一定范围传播扩散,给刘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调查,赵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赵某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网民朋友自觉遵守互联网的相关规定,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理性发声、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对于散布不实言论,造谣、传谣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必将给予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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