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刘某为吸粉引流、牟取利益,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某社会热点的不实信息,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传播扩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刘某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谣言止于智者,请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未经证实的网络信息加强辨别,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用实际行动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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