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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网警以案释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赵某传播网络谣言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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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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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06-18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现代网络信息传播速度飞快,在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各类言论,但是如果不核实言论、信息的真实性,或是为了吸引眼球获取关注,编造虚假不实信息,难免造成对社会公众的误导,涉嫌违法犯罪。
案例链接:近日,网民赵某为谋求流量,吸引眼球和关注,在互联网平台随意编造传播不实信息,造成社会恐慌,扰乱网络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赵某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违法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依法依规文明上网,坚决抵制网络谣言、拒绝网络暴力,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对网上编造、传播谣言,侮辱、诽谤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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