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在给予社会娱乐的同时传了许多催人奋进的正能量,但也有人利用网络强大的传播能力“谣”言惑众,从中牟利。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背景:近日,姜某为发泄私愤,在互联网平台上使用语音与文字的形式多次辱骂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姜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谣言止于智者,广大网民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未经证实的网络信息加强辨别,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用实际行动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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