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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网警以案释法】编造网络谣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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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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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06-06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近年来,一些自媒体从业人员假借社会热点事件编造传播网络谣言,以此吸粉引流、非法牟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些行为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不仅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
案例链接:近日,网民赵某为谋求流量,吸引眼球和关注,在互联网平台随意编造传播虚假案情,造成社会恐慌,扰乱网络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赵某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传播网络谣言的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违法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将持续深入推进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坚决遏制网络谣言高发频发态势,切实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同时,请广大网民牢记“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个人网上言行,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同携手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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