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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网警以案释法】为了吸粉制造网络谣言,焦某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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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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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05-24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随着自媒体的兴起,部分自媒体从业者为了吸引粉丝,制造流量,获取关注,不惜发布不实信息,编造虚假信息,甚至沦为“谣言集散地”“谣言放大器”。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2023年12月,泰安焦某为吸粉引流,在互联网平台编造发布“山东一男孩因霸凌不幸去世,父亲将3位霸凌者残忍杀害为儿子报仇,这位父亲的做法你们怎么看?”的网络谣言,引发网民关注,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泰安公安机关依法对焦某处以行政处罚。

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
请广大网民朋友自觉规范网络行为,提升辨别能力,积极抵制网络谣言,依法、健康、文明上网,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助长谣言的流传、蔓延,争做网络健康环境的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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