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安部、省厅打击整治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整治网络乱象,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网络环境。 2024年1月,张某某因与王某有经济纠纷,多次在互联网短视频平台制作并公开发布辱骂王某的视频,给王某造成恶劣影响。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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