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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11时,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西大队接支队指挥中心指令:在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北门,一辆沿人行道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与沿路由东向西步行的花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花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逃逸。 办案民警通过反复对筛选出的嫌疑人员进行再排查、再比对,最终锁定了肇事逃逸者王某,并于6月25日将王某传唤至大队进行询问。 在办案民警强大的攻心战术和确凿的事实证据面前,王某对其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王某由于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将面临罚款200元、并处拘留15日以下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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