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85℃,并分别配以“85℃巴氏杀菌乳新鲜说”“就是要喝85度杀菌的巴氏鲜奶”等文字,可以认定光明公司的行为仅是为了向相关公众说明其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工艺特征 ,仍属于合理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特点的范围,并非对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 ,而是对温度表达方式的正当使用 。
美食达人公司从未生产过被控侵权商品(牛奶),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过涉案商标,故在牛奶商品上相关公众对于美食达人公司并无多少认知。
而光明公司在牛奶等乳制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即使对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熟知的相关公众,对于光明公司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予以一般注意,亦自然会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85℃是光明公司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温度,而不会产生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美食达人公司或与美食达人公司有关的混淆和误认。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二审改判驳回美食达人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知产法院二审改判
法官解读:85℃商标与温度标准表达方式存在显著区别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上海知产法院法官何渊在宣判后做了详细解读:
“就本案而言,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标识采用的将元素8、5、℃高低错落有序的排列方式、美术字体以及明显小于标准字体的‘C’,与温度标准表达方式85℃具有显著区别。”何渊说,这种设计客观上增强了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显著性,同时也限制了其权利范围。也就是说,当85℃被当作温度来表示时,商标保护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网友
@弘Rachel
我们买光明牛奶的时候根本不会想到85度C…
@狐狸狐兔
如果85�C赢了,那么故宫里乾清宫牌匾“正大光明”就该撤下,因为它侵犯了正大集团和光明集团的注册商标。
@Lemon
就光明的知名度,还需要沾85度C的光?
@rick
光明的品牌要比85度C出名,历史也悠久,品牌诞生也要将近70年了,85度C品牌才10几年,明显是后者想借题炒作自己。
@Yellow-黄
幸好是85,搞成37,以后还不许别人体温正常了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