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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在流泪,心在滴血!
我叫王道河,男,汉族,62岁(生于1948年4月19日)党员、建筑工程师。住:山东省肥城市王瓜店镇穆庄村. 电话2166296(区号0538)
我是一名自1969年8月31日起,就在肥城市五建筑公司工作的建筑工,1980年任木工队长,1989年任公司材料供应科长兼仓库会计。因1990年新的领导上任之后,工作作风腐败,且长期克扣、拖欠工人工资,我多次提意见无效,便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谁知在讨要工资、维护权利之时,法院却判决我被单位“开除”,我接到法院判决书时,已58岁,离退休年龄还有1年零9个月,接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已超过60岁,超过退休年龄2月又21天。
1, 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可是在(2004)肥民初字第3686号案中,用人单位至今没有出具书面通知书的前提下,仅凭四个伪证人的证词,就枉法判决解除了我和用人单位近40年的劳动合同,并且扣押了我所有的执业证书,仅在2009年通过法院才要回工程师证,其他证件仍然被扣押。令人发指。
2, 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我在五建公司工作40年,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合同时我已经58岁,收到生效法律文书时我已经超过60岁,法在哪里,理在哪里?
在泰安中院开完庭来到广场,肥城五建公司的代理律师张玉东,不知是威胁还是讥笑我说;“老王,你别瞎折腾了,五建公司准备用80万打这个官司,你行吗?”我听后半晌没回过神来。
本案=(单位头头+80万)+(律师+造假证据)+(法官+枉法)=错案—司法监督=天大冤案。冤案一旦形成,在基层司法组织“官官相护”的“潜规则”下,想得到纠正比登天还难。
我在维权的路上已经走过了11个年头,现在仍然迷路茫茫,不知何时方能柳暗花明,我现在泪已流干,心仍在滴血!!!!!!!。
山东省肥城市王瓜店镇穆庄村王道河,电话:0538-2166296
201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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