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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材料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部、矿业集团分中心,中心各科室,各受委托银行: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大数据共享机制的作用,现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进一步精简,通知如下:一、简化月工资收入证明材料。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月工资收入认定以系统“缴存基数”为主要依据,借款申请人可不再提供月工资流水等材料。二、简化婚姻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政务共享平台查询到申请人婚姻信息的,申请人可不再提供婚姻证明材料。在共享平台查询不到婚姻共享数据的,由借款申请人自行提供婚姻证明材料。申请人有离婚记录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及生效书。三、简化房屋查询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政务共享平台查询到申请人及配偶(含未成年子女)房产信息的,申请人及配偶(含未成年子女)不再出具房屋查询证明材料。以下情况仍需申请人提供以下房屋查询证明材料,待数据共享完善后可不再提供:(一)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窗口开具的不动产权证明。(二)东平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开具的《房屋交易与产权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和东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的《不动产登记交易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三)需提供肥城市房屋查询的,由借款人及配偶(含未成年子女)个人授权后,由住房公积金中心代查。(四)借款人及配偶工作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在泰安范围以外的,借款人需提供在当地开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五)借款人及配偶(含未成年子女)有曾用名的,需提供本人的曾用名的房屋查询证明材料。四、本次调整未涉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22年4月12日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部、矿业集团分中心,中心各科室,各受委托银行:根据中心工作实际需要,为优化公积金贷款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经研究,现对原已出台的相关贷款政策进一步调整规范。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泰公积金〔2015〕13号)中“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职工已与住房公积金中心建立正常缴存关系满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二、职工购买期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购房屋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含组合贷中商业住房贷款金额)与首付款之和不能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三、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非泰安市户籍的申请人不再出具居住证明。四、《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泰公积金委字〔2017〕118号)中“购买第三套住房或已经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商品住房或已经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住房登记信息中属于农村住宅的暂不计算在住房套数之内”。本通知未涉及的原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严格按照《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泰公积金〔2011〕25号)及有关文件执行。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22年4月12日
来源 /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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