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调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经市政府同意,自今年7月1日起,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再提高5.6%,每人每月提高8元,由每人每月142元统一提高至150元,此次调整将惠及我市96.3万老年居民,积极发挥居民养老保险“兜底线、保基本”的作用。目前,调整后的待遇已发放到位。按照国家制度设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根据个人账户里的全部存储额来计算的,目前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多缴多得。2021年1至6月,泰安市共计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9.4亿元,按时足额发放率达到100%。我市扎实推进居民养老保险各项政策落实,不断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居民早缴费,长缴费,多缴费,不断保,不断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为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对选择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在同步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同时,我市全面推进落实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项机制”。一是建立高龄老年居民待遇倾斜机制,在按照政策规定正常计发养老待遇的同时,自2019年1月开始,我市对65至74周岁和75周岁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5元和10元高龄补贴。二是建立缴费年限与待遇挂钩激励机制,在按照政策规定正常计发养老待遇的同时,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超过15年(不含补缴年限)的人员,每多缴一年,对应再加发基础养老金1元。鼓励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
来源 / 泰安市人社局— EN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