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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你的工资或将多一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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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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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05-31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6月起即将发放高温津贴
6月起,对于广大劳动者,特别是户外劳动者而言,将增加一项收入——高温津贴。
2012年6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各地发放标准不同
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来看,各地也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不少省市都以6月作为高温津贴开始发放的时间节点。这其中就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西、山东、广东、广西、湖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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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字〔2021〕64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类企业应当通过集体协商、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各工作岗位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5月12日

高温津贴该发不发违法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
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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