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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刑满释放不思悔改又因盗窃再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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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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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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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08-15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俗话说得好,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道理,赵某因多次盗窃,于2019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查得知,赵某于2019年4月8日至4月18日在岱岳区多次盗窃电动三轮车、电动车等物品,经认定,盗窃价值共计10924元。

疯狂作案,十一天内先后盗窃电动三轮车、电动车等物品达8起之多,赵某先后于2019年4月8日晚,在岱岳区中国农业银行对面盗窃张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一辆; 4月8日,在岱岳区卫生院停车棚盗窃王某停放的电动车内的电瓶四块;4月9日凌晨,在岱岳区满庄镇某建材店后门处,盗窃王某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内的电瓶四块;4月11日凌晨,在岱岳区满庄镇某村,盗窃宋某停放在家门口的电动二轮车一辆; 4月11日凌晨,在岱岳区满庄镇某村,盗窃黄某停放在村委东侧的电动三轮车一辆;4月11日晚,在岱岳区卫生院停车棚内,盗窃宋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一辆;4月17日凌晨,在岱岳区卫生院停车棚内,盗窃张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一辆;4月18日凌晨,在岱岳区卫生院西侧停车场,盗窃裴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一辆。据悉,除王某被盗电瓶外,其余被盗电动车及电瓶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受害人。

刑满释放不思悔改,又因盗窃再次获刑,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犯罪所得6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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