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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安徽省阜南县的刘桂林认为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和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有罪的判决是错误的,两级法院判决书采取的是“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原则。终审“法槌”敲下的一霎那,就注定了刘桂林今生的申诉告状之路。麦子黄了又青,人来复去;花儿谢了又开,冬去春回;如今三年多过去了,刘桂林依然风尘满面的在四处奔走呼告,但是他期待的正义还没来到……
一起刑事案件背后的隐情
——对安徽省阜南县刘桂林职务侵占罪案件的深入采访
本网讯(记者 张刘鹏 张浩 )记者接到刘桂林的材料是在2017年春天的时候,当时粗略的看一下,认为也就是一个普通的案件,但是接下来刘桂林不断的给记者邮寄过来很多的申诉状和许多部门对案件答复的文书,还有他自书案件的诸多细节,一个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到底是不是如刘桂林反映的一样颠倒了“黑白”、混淆了是非?为深入了解案情、探询事实真相,记者决定奔赴安徽阜南县。
一
因为土地的纠纷“祸起萧墙”他被公安盯上了
刘桂林1972年出生,瘦高的身材,眉毛浓黑,眼睛炯炯有神,他说:“记者同志可以不信我说的话,但是我有判决书的原件,你们不用看卷宗,单单看看判决书的原件就清楚了,整个判决就是漏洞百出,就是为了让我构成犯罪而把证据硬拼凑在一起的”他忽然激动起来,顿了顿接着说:“为啥会这样呢?其实就是因为邻村有人霸占我们小队的土地,我坚守了底线,结果得罪了人,人家给公、检、法找了关系,就是整我的!”他还告诉我们,因为自己身陷囹囵,老婆也跟他离婚了,老母亲也为此事气死了,不管申诉的路有多难,他都要坚持告下去。
刘桂林职务侵占的案件到底是办案机关捍卫了法律的尊严还是一起人为炮制的“陷阱”?刘桂林到底是罪有应得的“刁民”还是“六月飞雪”的冤民?让我们一起走向生效判决去探寻案件后背的隐情。
二
谁能解释判决中的疑点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下达的一审判决中书中的一段话引起了记者的注意:刘桂林2013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被定的涉嫌罪名是诈骗罪,但是同年8月16日是因为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那么,刘桂林到底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呢?阜南县人民法院最后认定的是刘桂林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刘桂林上诉后,二审中检察员提出的意见是刘桂林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是诈骗罪。但是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的裁定依然还是维持了一审阜南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围绕刘桂林的涉嫌罪名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首先是公安拘留时认定的涉嫌罪名是诈骗罪,批捕和公诉时都认定刘桂林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后,二审中检察官又认为应该构成诈骗罪,最后,二审法院依然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些变化的节点到底是什么?隐藏在事实背后的因素和定案的法律依据应该怎样接受良知的拷问?这一切的一切能否最终经受住逻辑的推敲和时间的论证?
一审中法院认定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刘桂林在收取客户22692.17元时,已经可以证明这些客户所在的村庄已经纳入了“290”工程和农网改造工程,即刘桂林所在的单位阜南县赵集镇供电所无权收取这些费用,那么刘桂林的律师就提出来一个观点:按照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必备的条件是公司、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如果单位的工作人员侵占的不是单位的财务,那么就必然构不成职务侵占罪,而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两起事件所涉财务,刘桂林所在的单位阜南县赵集镇供电所并没有权力收取,所以刘桂林并未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说到底案件是一起民事纠纷。但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却无视这样的法律常识,径行下判认定了刘桂林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刘桂林上诉后,二审中出庭的检察员其实已经认识到案件存在着定性错误的严重问题,所以认为刘桂林应该构成诈骗罪,从事实和法律上彻底认为刘桂林构成职务侵占罪是错误的。但是二审法院却依然坚持了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定性,但是在判决理由中却出现了微妙的变化,判决最后一页中认定“刘桂林在收取用电户钱款时,本案的两项工程尚未确定是不收费的惠民工程……刘桂林收取该款,应上交而未上交给单位……”,如此以来,二审法院就“套牢”了刘桂林,支持了刘桂林反复在法庭中强调的之所以收取费用,是因为当时用电户所在的村庄还没有被确定为不收费的惠民工程项目,全盘否定了检方提供的供电所及所有的证据证明的给刘桂林交费的客户所在的村庄在当时已经被确定为不收费的惠民工程。
“一审中主审法官就给我说过,如果我认罪伏法可以办缓刑的,”刘桂林告诉我们,同时说到:“二审中检察官告诉我,如果我构不成诈骗罪应该是无罪的,因为检方提供的证据确实可以证明你收的钱不应该上交,这个纠纷是你和用电户的,”
记者针对刘桂林的案件咨询了中国政法大学的王重农教授,王教授说:“单单从判决书就可以看出案件问题蛮大的,同样是收费为啥刘桂林就构成了犯罪而会计也收费了反而没有问题呢?刘桂林二审中提供了录音材料,二审法院以不能证明被录音者是谁所以不予采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原则,为了查清事实可以搞鉴定啊!”王教授有点激动,接着说:“二审法院更是荒唐,到底检方提供证据时是为了证明刘桂林有罪还是无罪的,检方提供的大量证据都证明刘桂林收取的用电户的钱单位没有权力收取,为啥法院偏偏认定的结论与检方的证据相反呢?等于说刘桂林说自己有罪,检方的证据证明刘桂林无罪!可笑至极!”
掩卷沉思,记者不禁感叹,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曾在全国政法会议上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又有多少案件歪曲了事实、扭曲了法律呢?同样的案件判决大相径庭者有之;为了关系、人情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的人有之;聂树斌案件,沉冤二十一载,黑发人等成了白发人,“真凶”出现后,所有人期待的公正依然姗姗来迟!到底是中国司法的胜利还是笑话?但是百姓在欢呼之后,又有谁关心到底还有多少聂树斌、赵作海、于欢似案件等待申冤昭雪呢……
事实!证据!法律!我们希望刘桂林的申诉路上能遇到“青天”,希望这些“青天”能够严格依法办案,拷问党性良知!讲究公正效率!不要让公正来的太迟!
(此贴转载与华夏报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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