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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网警以案释法】贾某某微信辱骂他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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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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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11-13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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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链接:近日,网民贾某因不满周某将其踢出群聊,在两人同在的另一微信群内多次公开辱骂周某,给周某造成恶劣影响。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贾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规范网上言行,自觉抵制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根据公安部打击整治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专项行动相关部署要求,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针对网上恶意炒作、造谣生事、侮辱谩骂等网络违法乱象开展集中打击整治,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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