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条例》于2022年6月28日经泰安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2年7月28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六章,四十条,主要涉及部门职责、分区管理制度、犬只登记和免疫制度、经营管理和收容领养制度、养犬行为规范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引导文明养犬,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推动城乡文明建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犬只免疫、登记、经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都适用本《条例》。 《条例》规定,泰安市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强调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并对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规范。 《条例》规定,泰安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全市实行犬只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登记和收费制度,并对养犬人饲养犬只和携犬出户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条例》限定了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的场所,规定城市更新、村庄拆迁前,有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调查统计犬只饲养情况,劝导养犬人依法合理处置放弃饲养的犬只,同时对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第四章对犬只经营和收容领养作了规定,要求在本市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经营条件,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展览、表演、比赛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规范作了具体要求。规定全市施行犬只收容留检制度,要求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建设规划,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接受、检验和处理走失、流浪犬只和公安机关扣押、没收犬只以及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同时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跨行政区域统筹建设和补偿机制,实行犬只收容留检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多于规定数量的犬只或者饲养、销售大型犬、烈性犬,未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年度登记,携犬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处罚。对侵占楼顶、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携犬出户未按照规定牵领、未即时清除犬粪或者携带、放任犬只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景区、公园、游园内的水域等水体内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对未为犬只进行免疫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未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等违法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作出相应处罚。 记者了解到,《条例》中有很多关于养犬管理的特色、亮点规定。在分区管理制度方面,《条例》第六条将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辖区统一确定为重点管理区,将乡镇辖区确定为一般管理区,并授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既有效保障了执法标准及范围的统一,又为动态灵活的管理留足了空间。在限养犬只数量方面,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犬。同时,充分考虑到现有养犬人确有养多只犬的实际情况,从人本主义的角度出发,在第三十九条中对《条例》实施前后的情况作区别性规定,养犬人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要求办理犬只信息登记的也可以继续饲养。在携犬出户的行为规范方面,《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携犬出户不能使用伸缩犬绳,应当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和人员密集区域,乘坐电梯、出租车时,应当将犬只怀抱、装入犬笼(袋)或者为犬只戴犬嘴套。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段,乘坐出租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不得携带或者放任犬只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景区、公园、游园内的水域等水体内。同时,授权除禁止进入外的场所和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犬只进入,并允许居(村)委会、业委会或物业可以划定专门遛犬场所,为养犬人依法遛犬提供便利。 来源 / 大众网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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