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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命 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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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品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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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8-01-23 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赔偿90万元死刑改判死缓# 死刑案件积极赔偿是否等同于“花钱买命”?
案例回顾:2016年1月15日凌晨4时许,陕西应急救援总队特勤支队队长聂李强在西安市高新区甘家寨西区东门外等候女友时,发现俩女孩乘出租车回家,遂起性侵之念。聂李强从自己车内取出一把榔头,尾随二人至甘家寨东三排12号楼5单元门前,持榔头连续猛击俩女孩头部,致二人受伤倒地。其中一女子倒地挣扎中,聂李强拽掉其裤子进行猥亵。随后,聂李强逃离现场。

事发后,俩女孩被送往高新医院进行抢救,两人是一对姐妹,陕西彬县人,姐姐16周岁,妹妹14周岁。2016年1月25日,姐姐抢救无效死亡,妹妹一度昏迷不醒。经法医鉴定,姐姐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妹妹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八级。

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聂李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此前,聂李强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看到这种事件,很多人心中不免唏嘘,尤其对于法律界以外的人士,很难接受“花钱买命”这种方式,不免也会认为二审法院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的现象,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回顾一下本案一二审的相关情况:

一、西安中院一审判处聂李强死刑,二审为何改判死缓限制减刑?

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聂李强与死者家属之间就死亡赔偿金的数额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至一审宣判时,死者家属一方也未收到被告人一方支付的赔偿金。由此,一审法院有理由认为被告人一方缺少积极赔偿的诚意,依法不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鉴于聂李强的犯罪手段和社会影响,对其判处死刑;而在二审时,聂李强一方将赔偿金数额提高至90万元,并且死者家属也实际收到了90万元的赔偿金。虽然死者家属并未向聂李强出具《刑事谅解书》,但收取赔偿金的行为依法也属于被告人积极赔偿的态度表示。

综合:

(1)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上述两部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过程中出现赔偿谅解的情况,是应当对聂李强的情节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考量。

不过说到此,很多人都会有所疑问,对于此类严重暴力刑事案件,此举是否等同于“花钱买命”?

二、死刑案件中,积极赔偿是否等同于“花钱买命”?

每次在谈到死刑问题时,总会避免不了涉及“少杀慎杀”的问题,以及境外对我国人权问题的指责等问题。但作为普通民众来说,这些讨论都无关痛痒,真正在意的是如果死刑赔偿后就可以免死,那么死刑的威慑力何在?

这里其实就要和大家算一笔简单的流水账:

在很多的暴力犯罪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和死者大多处于农村或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以本案为例,案发地陕西省2016年(2017年数据大约在2018年4月公布,故此处适用2016年数据)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396元计算,死者家属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仅有187920元。也就是说,如果死者家属放弃聂李强一方的主动赔偿,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加上丧葬费等其他费用,至多仅能够获得20余万元的赔偿金。

同时还有一点必须得到重视的是,判决中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如果被告人一方不主动履行,死者家属一方只有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权益,而执行问题历来都是无法有效解决的难题。

也就是说,如果死者家属执意不要求法院依法判决,那么不仅能够支持的数额少,更大可能是在执行过程中遭遇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以致分文不得。

对于死刑案件来说,死者已去,但生者还要继续生活,强调正义、强调以命抵命,对于每一个旁观者而言都很容易说出,但在评价案例时,能够转换立场,站在死者家属的角度去衡量:或者坚持以命抵命,冒着无法取得死亡赔偿金的风险而要求法院依法判处死刑;或者收取自己可以接受的死亡赔偿金,令自己日后的生活少一些压力。

换做是自己,又该如何考虑?

所以,总的来说,不论是二审法官,还是死者的家属,恐怕都不愿意接受死缓的判决,但从社会实际角度而言,只有给聂李强保留一线生机,才能让死者的家属获得更多的救济,不至于让死者二人的悲剧,继续演变为其全家人的生活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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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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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01-23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花钱买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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